近日,国内多家媒体刊登了香港嘉傲集团的一则公告,内容是关于内地150余万肾病透析患者使用了化工原料制作的注射针剂的知情权告知义务。
众多媒体对此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追踪式分析报道。从公开的信息看,这可能是制假规模最大、手段最恶劣和受害人数最多的一起制售假药犯罪。本文不再重复相关报道分析内容,而是提示一个更为关键但却少有人关注的后果:该案中的判决触碰到一个底线---不仅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立法和“零容忍”政策进行了公然践踏,更暗含着对民族文化法则的深度侵蚀,它将对正在进行中的民族复兴工程制造出深刻的文化伤害。
根据公告和报道可以确定以下基本事实:1、的确存在2400万支假药针剂用于150余万肾病透析患者的事实,该制售假药行为已得到国家药品最高监管机构的认定;2、最高院判决书确认该“制售假药”行为“合法”;3、制售假药人员顾某不仅以“再130号”判决为由“成功”逃脱制裁,甚至还以此获得了超十亿元的额外收益。显然,案件的核心是第二个事实即最高院的“再130号”判决。本质上,最高院认定的最终判决享有不受干扰的权利,即在形式上符合“司法独立”原则。但这一“权利”须有明确的前提,即:其判决不仅要完整准确理解全国人大立法的本意,还应符合全国人民对国家法治的直观理解。
关于《药品管理法》的立法有以下三点众所周知:第一,《药品管理法》是体现国家对制售假药犯罪“零容忍”政策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第二,在制定的《药品管理法》中共有24条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缺一不可;第三,具体案件适用于案发当时的法律条文。关于这一点,已在早前关于《公司法》的解释争议中得到确认——对以上三点进行了否决:一是,“再130号”判决从头至尾没有对《药品管理法》中与本案有关的7条强制性禁止性条款做任何列举或分析,等同于选择无视其存在。二是,用“没有实质性损害”这一心知肚明的错误理由——在公告之前,整个医疗系统和患者对制售假药这一事实并不知情,致死率和并发症并不在观察和统计工作之列。三是,“明确告知”所适用的法律是在判决日之后才生效的,还对尚未生效的法律进行了曲解。“再130号”最终判决享有的“司法独立”之“权利”须满足的三项前提不仅都没有达标,还充满了对制售假药行为强烈地人为操纵掩盖痕迹。
从“致病”因及其解决难度的角度观察,倘若一次未能将问题妥善解决,那极有可能是解决方案有误。该案已经引发了三个依此递嵌和升级的危害性:
一是个案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之一的香港嘉傲集团因执行国家强制性禁止性法令却无辜遭受巨大财产损失;150余万肾病透析患者的器质性损害;相关司法成本等等。
二是政治系统性损害。公共政策是一个系统性的网络,各项公共政策之间享用统一的政策逻辑。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满足这一逻辑自洽性的恰恰是“司法独立”须满足的三个前提。任何一个试图以“司法独立”为掩护的错误判决都会极大地损害国家行政体系的机制逻辑。
三是文化法则损害。法律是文化逻辑的显性化,一份将一个最朴素和最基本的文化认知(制售假药天理难容)颠覆的法院判决,不仅损害了国家立法的严肃性,而且也损害了治理体系的逻辑,本质上是侵蚀和损害民族赖以生存的文化法则。
捍卫文化法则不仅是每一位中国人的职责,更是每一位公职人员的法定义务。尤其是身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法官就更应时刻牢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以服务中华民族文化法则安全为己任的,任何形式的“司法独立”都不能成为伤害文化法则的理由,这是学习和贯彻文化“两个结合”和“四个自信”等指示精神应有的态度和觉悟。笔者在此呼吁,面对每一个以“司法独立”名义进行的不当判决,必须坚决地纠正和反击才能有效防止其潜在的危害走的更快、更远,这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更具强大的推动力。
法治之路任重而道远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孙强